


昨据锡山区法院证实:陈某犯强奸罪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从犯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:今年5月13日16时许,家住锡山区某镇的无业男子陈某和同乡徐某合谋后,由徐某将被害少女骗至锡山区某宾馆五楼一房间。陈某将购买的春药交给徐某,徐某花言巧语骗被害女喝下已投放春药的饮料后,陈某即采用暴力,不顾被害女的反抗和哭叫,欲对其实施奸淫。之后,因门外有人经过,被害女挣脱而强奸未遂。
法院认为,陈某、徐某违背妇女意志,徐某帮助陈某对被害女实施奸淫,虽因意外原因而未遂,但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(未遂)。
在共同犯罪中,陈某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徐某起辅助作用,系从犯。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,系未成年人犯罪,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有一定的悔改表现,故依法对徐某减轻处罚。